关于上海残障金缴纳、申报、逾期缴纳惩罚以及免征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障金由社保局代为征收,在征收的时间,会邮寄账单给单位,单位按照账单金额直接打到社保工伤银行缴费卡内,会自动划走
三社保残疾人人数携带下列材料:
⒈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
⒉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
⒊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
⒋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滞纳金和惩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免征的单位:15年以后成立的,人数在20人以下的公司可以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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