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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是深户,我是非深户。我如果随迁有没有社保要求,小孩上学去公立学校是看我的社保还是随老公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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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
赞同来自: Grace
随迁入户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随迁入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2) 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结婚证。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4) 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5) [非必备] 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须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7)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小孩上学父母双方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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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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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入户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随迁入户所需材料:
(1) 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2) 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结婚证。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4) 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5) [非必备] 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须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7)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小孩上学父母双方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