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提取
各种公积金提取情形提交的相关资料
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3.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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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 商品房 | 1.购房合同(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 1.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 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3.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且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
异地(湖南省内)购买 自住商品房 |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 1.夫妻双方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军人房产证明由团级以上营房部门出具) 2.加盖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公章的备案信息查档复印件 | |
购买单位 自建经济适用房 | 1.购房合同 2.自建经济适用房批文(复印件) 3.购房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 4.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 |
购买二手房 拍卖房 | 1.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契税发票
| 1.自《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3.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且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
购买拆迁 安置房 |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2.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 1.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1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不含住房补贴金额)3.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且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3.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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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 建造、翻建 自住住房 | 1.建房费用支付凭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5.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 | 1.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提取1次) 2.同一套住房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3.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且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1.建房费用支付凭证 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村民建房许可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4.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 | |
大修自住 住房 | 1.县级以上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大修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 1.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3.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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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除基本资料外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 1.自正常还贷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前12个月还款额(可与中心签订按年划拨公积金还款协议) 2.如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为月应还贷额的6倍,在偿还贷款1个月后可与中心签订按月划拨公积金还款协议 3.还贷2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额 4.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须提供结清证明,可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
偿还非市 住房公积 金贷款 | 1.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发票) 2.借款合同 3.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自上次提取时间至本次提取时间的还款明细 4.异地房产证明
| 1.自正常还贷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前12个月的还款额 2.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 3.还贷2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额 4.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须提供结清证明,可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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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商业 住房贷款 | 1.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发票) 2.借款合同 3.最近6个月以上还款明细或存折(银行盖章) 4.异地购房还贷提供夫妻双方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
其他情形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
租 赁 自住房 | 1.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 1.经查询我市房屋产权信息系统,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含长望浏宁)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职工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汇缴额的50% 3.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
享受城镇 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1.提取配偶公积金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配偶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2.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每次间隔为6个月以上,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
终 止 劳动关系 |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2.公积金停缴满2年需办理账户封存的职工应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 | 1.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需账户封存满6个月或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 2.个人公积金账户需为封存状态 3.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作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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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 |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 |
退 休 | 退休证或退休批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提供) | |
继承或 受遗赠 |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账户余额1000元以下) 2.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账户余额1000元以上) | 1.个人公积金账户需为封存状态 2.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作销户提取 3.余额在1000元以下不需公证书 |
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家庭生活困难 | 1.本人、配偶、子女及本人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①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② 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原件;③ 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同一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证明)。 2.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①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 ②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1.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 2.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 3.突发事件自事件发生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4.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