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应出具:
1.《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可下载A4纸正反面打印);
2.《海淀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信息核对表》(填写完整,公章和签字齐全,可下载打印);
3.申请鉴定前3个月内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申请人提供一年以上病历,精神疾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病历);
5.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6.诚信承诺书(申请鉴定人签字,可下载打印);
7.精神类疾病须由被鉴定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与被鉴定人关系证明;申请医疗期满鉴定的需提交医疗期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8.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评残)申请人应出具: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可下载A4纸正反面打印);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一份;
3.《工伤证》复印件一份;
4.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须明确建议并提交诊断证明原件);
5.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6.被鉴定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由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工作职工近亲属身份证明及与被鉴定人员关系证明;
7.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三、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
1.受理岗位:行政事务管理科(北区一层大厅)材料初审,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南420)。联系电话:88506001(北区一层大厅)、88506991(南420房间)。
2.受理时限: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